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介紹 |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依據大學法、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學生事務處代表一名、教師代表四名、學生代表三名、專業人士三名。如遇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亦增聘至少二名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該次評議會之委員,並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當學生認為校方對其受教權益所做出的處分有違法、不當、權益受損時,若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解決,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校方的懲處、措施、決議事件不服時,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
學生申訴流程 |
1.提出申訴: 2.審議: 3.評議: 4.教育部訴願: |
聯絡方式 |
學生事務處 07-3426031 轉分機:2205 |